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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边大学关于档案安全保密的规定



延边大学关于档案安全保密的规定

一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和《延边大学档案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特制定本规定。

二、学校成立档案馆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,馆长任组长,小组成员由馆领导和部主任组成。安全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馆安全保密工作的宣传、教育、布置、检查等事宜。

三、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保密工作的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,开展对档案工作人员和借阅档案人员档案安全保密工作的宣传、教育和检查。

四、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应树立保密观念,严格遵守保密纪律,不准翻阅档案;不准私下谈论档案、资料内容和保管状况;不准在交往和通信中泄漏档案内容。

五、档案入库时,由库房责任人认真清点案卷数量,做好登记工作。对于涉密档案,必须依照《保密法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密级。

六、库房内涉密的和重要的档案,实行单独存放,专人管理。借阅涉密和个人隐私档案,必须按照“延边大学保密工作委员会”和《延边大学档案查(借)阅制度》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
七、档案的借阅、复印、摘抄和销毁须严格遵守《延边大学档案查(借)阅制度》和《延边大学档案鉴定、销毁工作制度》规定办理。

八、本馆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对外开放:

(一)涉及党和国家及学校秘密的;

(二)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;

(三)涉及个人隐私的;

(四)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其利用的。

九、学校档案库房管理要严格遵守《延边大学档案库房管理制度》之规定。未经批准,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本馆,不得随意阅览、复制和摘录档案内容。

十、档案馆工作人员须自觉遵守上述规定,违反规定者,追究其相关责任。